苏静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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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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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者:苏静雅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3日 5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某公司经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授权,准许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自营贷款等金融业务。2021年8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256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元,贷款固定利率为年利率13.181%,罚息利率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止;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贷款用途为购物。同日,原告将借款6000元转入被告账号6228…6174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被告借该款后,被告仅于2021年10月31日偿还该笔借款1000元及利息126.75元、罚息10.82元,自2021年11月27日开始逾期,截至2023年8月31日未还本金5000元、利息301.89元、罚息1372.51元。

2021年9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053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元,贷款固定利率为年利率13.181%,罚息利率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21年9月5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贷款用途为购物。同日,原告将借款500元转入被告账号6228…6174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被告借该款后,被告仅于2021年10月31日偿还该笔借款41.67元及利息9.21元、罚息0.11元,自2021年11月27日开始逾期,截至2023年8月31日未还本金458.33元、利息30.2元、罚息122.03元。

2021年9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061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元,贷款固定利率为年利率13.181%,罚息利率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贷款用途为购物。同日,原告将借款1000元转入被告账号6228…6174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被告借该款后,被告仅于2021年10月31日偿还该笔借款被告仅偿还83.33元及利息14.81元、罚息0.23元,自2021年11月27日开始逾期,截至2023年8月31日未还本金916.67元、利息60.4元、罚息244.06元。

2021年9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580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元,贷款固定利率为年利率13.181%,罚息利率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贷款用途为购物。同日,原告将借款500元转入被告账号6228…6174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被告借该款后,被告仅于2021年10月31日偿还该笔借款被告仅偿还41.67元及利息7.22元、罚息0.11元,自2021年11月27日开始逾期,截至2023年8月31日未还本金458.33元、利息30.2元、罚息122.03元。

2021年9月1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10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元,贷款固定利率为年利率13.181%,罚息利率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21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贷款用途为购物。同日,原告将借款500元转入被告账号6228…6174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被告借该款后,被告仅于2021年10月31日偿还该笔借款被告仅偿还41.67元及利息6.68元、罚息0.11元,自2021年11月27日开始逾期,截至2023年8月31日未还本金458.33元、利息30.2元、罚息122.03元。

2021年9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096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元,贷款固定利率为年利率13.181%,罚息利率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贷款用途为购物。同日,原告将借款500元转入被告账号6228…6174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被告借该款后,被告仅于2021年10月31日偿还该笔借款被告仅偿还41.67元及利息5.78元、罚息0.11元,自2021年11月27日开始逾期,截至2023年8月31日未还本金458.33元、利息30.2元、罚息122.03元。

2021年9月2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471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元,贷款固定利率为年利率13.181%,罚息利率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贷款用途为购物。同日,原告将借款1000元转入被告账号6228…6174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被告借该款后,被告仅于2021年10月31日偿还该笔借款被告仅偿还83.33元及利息11.19元、罚息0.23元,自2021年11月27日开始逾期,截至2023年8月31日未还本金916.67元、利息60.4元、罚息244.06元。

2021年9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661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元,贷款固定利率为年利率13.181%,罚息利率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贷款用途为购物。同日,原告将借款1500元转入被告账号6228…6174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被告借该款后,被告仅于2021年10月31日偿还该笔借款被告仅偿还125元及利息16.25元、罚息0.34元,自2021年11月27日开始逾期,截至2023年8月31日未还本金1375元、利息90.59元、罚息366.07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至2023年8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金10,041.66元,利息3,348.9元及自2023年9月1日之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3.181%,逾期利率借款利率上浮50%,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19.77%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俎某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41.66元、支付利息3348.9元并支付以10041.66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9.77%计算的逾期利息。

苏静雅律师,毕业于燕山大学,执业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侵权。对工程欠款纠纷、离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120********8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侵权